台湾买房法令依据: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 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3 条之1、第9、12、23 条)
· 金融往来许可办法第5 条之1 及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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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放宽措施
为配合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大幅松绑现行法令对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重点如次:
· 现阶段仅开放陆资企业因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从事工商业务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或其它因业务需要之处所,得取得不动产。
· 取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取得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之规定。
· 放宽向金融机构融资之限制
· 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陆资投资人在台购买房地产的贷款规定,比照本相关规定办理。
· 在台无住所之大陆地区人民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核贷成数以担保品鉴估价值50%为上限。
· 放宽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停留期限。每年来台总停留期间从不得逾1 个月放宽为4 个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数不作限制。
重要规范事项
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后满3年才得移转,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亦不得以投资之名义购买不动产,必须要有居住或办公之需要或事实。关于大陆人民来台工作可否购买不动产,须注意大陆人民来台工作部份尚未完全开放,大陆人民除依亲外,须于其它台湾地区工作年满四年外以专业人士名义申请台湾工作证。而来台就学之大陆人民子女其父母是否得为其购买不动产,由于大陆人民来台就学亦尚未开放,但可预见纵开放大陆人民来台工作或就学,必须要有居住或办公之需要或事实始允许购买不动产,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
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时,应备文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般自然人:
· 身分证明文件—以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分证,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海基会申请验证。受托人若为大陆地区人民,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均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 申请书
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
· 证明文件—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台湾之海基会申请验证。若受托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亦同。
· 因业务需要经陆委会等机关核准之公司,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如何购买台湾不动产
台湾原于91年起即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许可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并于98年6月30日起配合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大幅放宽对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重点如次:
法令依据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3 条之1、第9、12、23 条)
金融往来许可办法第5 条之1 及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
相关放宽措施
为配合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大幅松绑现行法令对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重点如次:
现阶段仅开放陆资企业因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从事工商业务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或其它因业务需要之处所,得取得不动产。
取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取得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之规定。
放宽向金融机构融资之限制
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陆资投资人在台购买房地产的贷款规定,比照本相关规定办理。
在台无住所之大陆地区人民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核贷成数以担保品鉴估价值50%为上限。
放宽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停留期限。每年来台总停留期间从不得逾1 个月放宽为4 个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数不作限制。
重要规范事项
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后满3年才得移转,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亦不得以投资之名义购买不动产,必须要有居住或办公之需要或事实。关于大陆人民来台工作可否购买不动产,须注意大陆人民来台工作部份尚未完全开放,大陆人民除依亲外,须于其它台湾地区工作年满四年外以专业人士名义申请台湾工作证。而来台就学之大陆人民子女其父母是否得为其购买不动产,由于大陆人民来台就学亦尚未开放,但可预见纵开放大陆人民来台工作或就学,必须要有居住或办公之需要或事实始允许购买不动产,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
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
首先参访台湾搜寻投资标的(可参照来台申办签证文章),与不动产业者洽谈,锁定投资区块。
1.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如下:
大陆地区自然人。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于台投资设立企业并取得许可后,始得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
第三地投资之陆资公司,须取得认许后始得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
2.现阶段可在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之资格规定如下:
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
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
其它因业务需要之处所。
3.于台从事整体经济之投资,得在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其各款投资内容如下:
观光旅馆、观光游乐设施及体育场馆之开发或经营。
住宅及大楼之开发或经营。
工业厂房之开发或经营。
工业区及工商综合区之开发或经营。
其它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投资项目之开发或经营。
惟现阶段其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备,故实际尚未开放此类经营。
4.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时,应备文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般自然人:
身分证明文件—以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分证,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海基会申请验证。受托人若为大陆地区人民,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均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申请书
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
证明文件—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台湾之海基会申请验证。若受托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亦同。
因业务需要经陆委会等机关核准之公司,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书。
5. 目前办理文件验证之实际作业方式如下:
先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台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再持证明文件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