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ECFA经商法 吸引更多外资来台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1-03-03 09:03:40 作者:责任编辑

今年元月「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早收清单正式生效,不但使台湾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更具有竞争优势,亦让台湾有公平机会参与国际竞争,未来政府将善用两岸合作架构,建立

今年元月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早收清单正式生效,不但使台湾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更具有竞争优势,亦让台湾有公平机会参与国际竞争,未来将善用两岸合作架构,建立更优异的经商环境法制,吸引更多外资来台设立公司、投资,以排除外资直接进入大陆的各种障碍,顺利解决其在大陆的商业纠纷,保障外资的投资权益,同时运用台湾产业优势结合大陆市场,充分发挥台湾的制度利基,以创造更具全球格局的经济体制。

台湾将有更佳的机会实践全球发展策略。 在布局的概念上,藉由落实并善用ECFA,不仅可促进台湾地区经济在国际贸易整合的进一步发展,更可进一步推展我台湾地区部法制的自我革新,努力提升经商环境,以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来台投资。

“行政机构”经建会指出,台湾具有技术力、高效率、法制健全等优势,可作为跨国企业拓展亚太市场产品的营运平台,特别是许多跨国企业在中国大陆仍多遭遇文化差异及行政障碍等困难,使得台湾的平台角色益形重要。 譬如由商业法制来看,大陆对于智慧财产保护尚未完备,并对特定产业采取保护措施,使欧美台湾地区在投资大陆时,不仅有技术外流的风险,还有市场的进入障碍;但由于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的洽签,台湾有利基可作为保护较周全、环境较开放的平台,与跨国企业合作在台生产,再利用ECFA的优惠措施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除了生产合作关系外,ECFA也提高商业纠纷处理上的效率。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两岸之互助协议,于2009年5月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明定台湾法院之商业、智慧财产权、海事等判决在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后,与大陆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相关管辖、担保、审查程序、审查组织、申请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 此规定将强化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在台登记之跨国企业有效处理在中国大陆所产生的商业纠纷。 此等良性互动亦有利于台湾地区商业法制的完备化。

此外,台湾地区对外人投资的法律保障相当健全,外在中华台湾时间境内之投资受到外投资条例之制度保障,使历来外国企业在台经营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都十分高;特别是台湾地区在智慧财产权的努力,有利于跨国企业在台布局并向外发展。 另就商业环境而言,台湾的会计制度合于国际会计准则,整体投资环境与国际接轨,商业法制已渐进迈向成熟。 因此台湾地区在ECFA基础上,可加速完备商业法制,以促进台湾企业与国际企业的伙伴关系,让台湾作为跨国企业相关公司的登记地与营运地,前进大陆的广大市场。

经建会表示,配合后ECFA的策略发展,台湾地区将以发展商业环境为主要方向,除持续提升台湾地区的经商容易度,并将推动公司法规的改革强化,以创造更为完备的经商法制;同时,也将推动高效率的司法审理,以创造能快速处理各种纠纷的商业环境。 另在ECFA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亦将积极推动参与国际上的投资保障协定,以强化国际互信,让跨国企业有更高的意愿来到台湾,进行各种策略型的公司注册登记,以在台湾优势经商法制的保障之下,前进全球最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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