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米谷联合会拟筹组全国联合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1-04-11 08:04:41 作者:责任编辑

台湾省米谷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于3月17日召开第25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中除通过筹组中华民国米谷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外,并决议建请农粮署遵循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公布标

台湾省米谷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于3月17日召开第25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中除通过筹组“中华台湾时间米谷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外,并决议建请农粮署遵循采购法之规定,公布标售米完整资讯。 此外,也将建请农粮署确实执行粮食管理法之公权力,并放宽具“商业统一编号”者亦得以申办粮商证照资格,及解决业必归会问题,以遏止米谷业之现况乱象,并发挥公会功能、兼顾各米谷公会之存续。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吴源昌理事长主持,农粮署许副组长、农粮署北区办事处杨主任、省商会郑锦洲理事列席。 会议提案中指出,现有直辖市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园县准直辖市六个,其中台中县、市、台南县、市及高雄县公会因未完成合并仍于省联合会共同运作,而联合会团体会员仍有19个单位,为利尔后运作,现场经新北市公会理事长李东义及桃园县公会理事长苏顺基同意,筹组成立中华台湾时间米谷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并授权吴理事长进行相关程序及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省米谷联合会指出,米谷公会为稻米厂商之专属团体,提供稻米资讯为维护会员权益之基本功能,并为与厂商之间的仲介桥梁。 但农粮署标售米须知中规定,投标厂商以外非相关人员谢绝进入开标会场,亦即米谷公会不得入场,但却必须配合相关政策,实有矛盾之处。 再者,采购法强调“公平、公开”,并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且依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一条规定,招标后应公开为之,及将决标结果公告于采购公报,并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 但目前农粮署公布之招标结果,并非完整资讯,因而造成米谷公会维护会员权益功能无法发挥,因此建请农粮署能提供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另外,省米谷联合会表示,曾两度函请农粮署依“粮食管理法”所订定之“粮商管理原则”处理申办粮商证照不入会问题,但均获函覆应依“经济事务部”公布之商业团体法送县市处理,但县市又表示粮商不同于其他行号,应依粮食管理法办理,且各级农会、小规模营业者(已向财政部申办食米零售营业项目,具统一编号,每日库存量达三百公斤以上)、受税务法令规章规范无法申办营业登记者等特殊厂商,因不具办理营业登记资格,县市无法依商业团体法处理不入会问题。 对于同为官署之财政部及“经济事务部”核准之行号、资料无法一体采认适用,令米谷公会既无法辅导业者申办粮商证照与入会,亦无法陈报其违法,公会功能无法发挥,导致会员大量流失,经费拮据以致有无法存续的忧虑。 对此,省米谷公会建请农粮署积极研办申照与不入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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