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直接投资取得之股票或出资额可否质借或作为担保?
答:依台湾境外资金汇回投资产业办法(下称本办法)第 3 条规定,投资方取得 之全数股份或出资额应持有达 4 年,期间不得作为质借或担保之目标。违 反前开规定者,属为未依核定投资计划从事投资而移作他用,应依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本条例)第 7 条第 3 项规定课税(即 按税率 20%课税,补征 12%或 10%之税款)。
二、 直接投资所兴建或购置的建筑物,其支出得否包含土地取得成本?
答:本办法第 4 条第 1 项明定适用台湾投资计划支出范围包括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 产或营业用建筑物之支出、购置供自行使用之软、硬设备或技术支出及 其他与投资计划相关之必要支出,不包含土地取得成本。
三、 直接投资所兴建或购置的建筑物,可否转售?
答:依本办法第 4 条规定第 4 项规定,被投资事业取得同条第 1 项第 1 款建筑 物者,其使用及持有期限应至投资方之资金存入外汇存款专户之日起算届 满 7 年之日止,期间不得作为住宅、出租或移转所有权。若违反前开规定, 则属未依投资计划从事投资而移作他用,应依本条例第 7 条第 3 项规定课 税(即按税率 20%课税,补征 12%或 10%之税款)。
四、 直接投资得否以投资他营利事业之可转换公司债为之?
答:本条例实质投资之立法目的系鼓励台湾境外资金汇回后新增投资,爰本办法规 定直接投资所取得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为营利事业增资新发行之新股或出 资额,即并购、购买已发行股份、公司债等方式均不适用。
五、 间接透过台湾境内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台湾岛内重要策略产业,可否投资上市 柜股票,或从事上市柜公司之并购业务?
答:依本办法第 10 条第 1 项第 1 款投资前条台湾境内重要政策领域产业之未上 市、未上柜事业之金额…规定,即限制间接投资不得透过境内创业投资 事业或私募股权基金购买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包含任何现金增资、因并 购需求购买上市、上柜公司股票等。
六、 间接投资第 10 条中规定投资于台湾境内重要政策领域产业可否包含投资台湾营 运但于境外设立之公司?
答:依本办法第 9 条及第 10 条规定境内创投事业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重要 政策领域产业之未上市、未上柜事业事业,限于境内设立之事业,不能是 境外设立之公司。
七、 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格如何认定?
答:依本办法第 11 条第 2 项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之认定,本部得邀集财政 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因此本部受理之申请案如属投资境内内私 募股权基金者,该私募股权基金之资格将由本部邀集财政部及金融监督管 理委员会共同审查认定。
八、台湾境内创业投资事业或私募股权基金多为先完成基金募集后再注册登记,因 此申请间接投资核准时是否必须为已登记之公司?
答:本办法第 10 条第 2 项规定…境内创业投资事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事业 辅导办法第 3 条规定之创业投资事业,及第 11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于申 请本部核准时须检附境内创业投资事业或私募股权基金之公司或有限合 伙最新登记复印件,因此欲适用间接投资之台湾境内创业投资事业或私募股权 基金,均须为已于境内注册登记之公司或有限合伙,初始设立时资本额可 低于 2 亿元,于个人及营利事业之境外资金到位后,其资本额须达 2 亿元 以上方可适用。
九、 间接投资之台湾境内创投事业或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投资(购买)企业老股?
答:本办法第 10 条第 1 项第 1 款规定投资前条境内重要政策领域产业之未 上市、未上柜事业之金额…及第 2 款投资前款以外之其他境内产业, 以未上市、未上柜事业为限,该 2 款之投资型态均限制不得用于购买境 内企业原股东之股权(即老股)。若违反前开规定,则属未依本条例第 8 条 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投资而移作他用,需依规定补税(即按税率 20%课税, 补征 12%或 10%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