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公司名称预查
投资人应先选定在台公司中文名称,设立公司向”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申请公司名称与所营事业预查,及保留公司名称。
步骤二:陆资投资许可
投资人应检具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经济事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投资申请(地址: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7号8楼,电话:02-3343-5700)。
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百分之三十或对外国公司有控制能力者于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认许、分公司设立登记前,应先向“经济事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
步骤三:审定投资额
投资获准后,投资人得凭核准函向银行申请汇入资金,并再向前项投资许可机关办理投资额审定。
步骤四: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者,资本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上,向”经济事务部门”商业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未达新台币5亿元,依所在地向管辖市府或”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台湾省部分)申请。若投资于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自由贸易港区,则直接向该园区管理单位申请。
台湾已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除部分特许行业外,公司资本额只要足够支应合理的开办成本即可。
步骤五:营业登记
向公司所在地税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步骤六:出进口厂商登记
经营出进口业务者,向”经济事务部门”国际贸易局申请英文名称预查后,再申请出进口厂商登记。
步骤七:工厂登记
从事物品制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当地县市府申请工厂登记。若设厂于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或农业生物科技园区,则向该园区管理单位申请。
步骤八:申请许可业务
经营许可业务,应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筹设许可。
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再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许可执照,才可经营许可业务。
设立办事处流程只有3步,简化很多。
步骤一:指派代表人法律行为报备
先向“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申请指派代表人法律行为报备,取得核准报备函。
步骤二:税籍编号申请
向所在地税务稽征机关申请税籍编号。
步骤三 :许可业务
大陆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开放项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载于报备表之在台湾地区之业务活动并应以开放项目正面表列之业务活动为限。(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