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公职人员,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 请(地址:民生路1500号)。 持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的外地户籍非公职人员,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详情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二、申请材料: 1、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3张,规格33x48cm(小二吋)。 2、交验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1)证件遗失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局机关出具的证明。 (2)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非公职人员应邀赴台,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原件。 三、办理期限:一般自材料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赴台旅游按旅行社要求办理。 (如有不明之处请来电咨询) 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电 话:62758877-1107、1106,62098263 上海市海峡国际旅行社 电 话:62621199 X 111、120, 62620702 联系人:戎 琳 13621616227 董 寅 1376102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