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在台湾投资开设公司办理签证要求和停留时间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发布时间:2014-11-05 10:11:35 作者:责任编辑

大陆因为与台湾有经济贸易合作、或者是在台湾开设公司投资、参加台湾展会等商务签证办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所需材料。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邀请单位资格  入台证申请所需文件  
 庚类:
一、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将于台
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来办
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前之
下列人士,得申请来台从
事经贸活动:
(一) 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
之投资人或其委派授权
之人。
(二) 于台湾地区设立新创事
业或办事处之投资人、
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权之
人。
二、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在
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
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
后,该负责人得申请来台
从事经贸活动。
投资金额二十万美元以上
者,得申请二人,投资金
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
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
超过七人。
 有关于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
立办事处之相关经贸活动。包
括投资规划、筹备等短期之开
业准备行为。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投资或设立
办事处后,台湾地区事业之负
责人,其从事经营、管理该投
资事业或办事处及执行董监事
业务等活动。
台湾地区之被投资事业或大
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
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
之公司,于台湾地区之代理
人。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
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
资之事业或设立之办事处。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已实行投资者免附)
三、台湾地区被投资事业之登记证明影本或代理人之身分证明
(含代理人授权书) 。
四、投资计画书及行程表。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经济事务部”
 辛类:
一、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
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符
合下列资格者:
(一)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
资本额或中华台湾时间境
内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
上。
(二)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
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
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
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
绩总额达三百万美元
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达一百万美元以上。
二、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
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
者。
三、符合前二项资格之公司或
办事处得申请:

(一)经理人限一人。 (适用
投资设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
大陆地区人民应具硕士
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
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验,或具有专业技术持
有证明文件,并具五年
相关工作经验者。其名
额应符合以下之规定:
1.已实行投资金额三十万
美元以上者,得申请一
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
增加五十万美元,得再
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
得超过七人。
2.大陆地区人民、法人、
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
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
依法于台湾地区设立之
办事处者得申请一人。
3、若经许可来台投资之事
业对经济、就业市场及
社会有贡献者,经会商
相关机关同意,其名额
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设立营利事
业或办事处后,其经理人、主
管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之经
贸活动。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
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
立之事业或办事处。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四、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五、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六、设立满一年公司,申请日前依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
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七、保证书。
 “经济事务部”

 

结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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