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 | 入台证申请所需文件 | |
庚类: 一、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将于台 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来办 事处者,于设立登记前之 下列人士,得申请来台从 事经贸活动: (一) 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 之投资人或其委派授权 之人。 (二) 于台湾地区设立新创事 业或办事处之投资人、 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权之 人。 二、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在 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立 办事处者,于设立登记 后,该负责人得申请来台 从事经贸活动。 投资金额二十万美元以上 者,得申请二人,投资金 额每增加五十万美元,得 申请增加一人,最多不得 超过七人。 |
有关于台湾地区从事投资或设 立办事处之相关经贸活动。包 括投资规划、筹备等短期之开 业准备行为。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投资或设立 办事处后,台湾地区事业之负 责人,其从事经营、管理该投 资事业或办事处及执行董监事 业务等活动。 |
台湾地区之被投资事业或大 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 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 之公司,于台湾地区之代理 人。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 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投 资之事业或设立之办事处。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已实行投资者免附) 三、台湾地区被投资事业之登记证明影本或代理人之身分证明 (含代理人授权书) 。 四、投资计画书及行程表。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
“经济事务部” |
辛类: 一、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 台湾地区投资之事业,符 合下列资格者: (一)设立未满一年者,实收 资本额或中华台湾时间境 内营业所用资金金额 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 上。 (二)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 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 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 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 绩总额达三百万美元 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达一百万美元以上。 二、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 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于 台湾地区设立之办事处 者。 三、符合前二项资格之公司或 办事处得申请: (一)经理人限一人。 (适用 |
大陆地区投资人于设立营利事 业或办事处后,其经理人、主 管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之经 贸活动。 |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 资之公司,依法于台湾地区设 立之事业或办事处。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影本。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四、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五、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六、设立满一年公司,申请日前依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 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七、保证书。 |
“经济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