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就医入台证对象:
(一) 大陆地区人民患有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得于台湾地区接受医疗服务之疾病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就医。
(二) 依前款申请来台者,得申请其配偶或3亲等内亲属2人同行,必要时并得申请大陆地区医护人员2人随同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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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就医入台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 2 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 经验证申请人与同行亲属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已于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于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数据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 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接受医疗服务申请表正本(表明愿意提供医疗服务与负担申请人因违规违常遭强制出境及收容时之相关费用)。
(五) 医疗计划及疗程表(应叙明医疗全程时间)。
(六)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身证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由就诊之医疗机构出具同意函正本者无需检附。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
(八) 证照费新台币6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九)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 随同照料医护人员:来台必要性说明、名册及医疗专业证明文件。
2. 其他经相关机关要求之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都是办理去台湾看病就医入台证必须具备的文件,缺一不可!
三、申请方式:
由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医疗机构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入台证(不受理邮寄申请)。
四、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
(一) 就医入台证核发1年至3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6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依据医疗计划及疗程表所叙明之医疗全程时间核予停留效期),回诊者亦同。
(二) 申请就医疗程属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据医疗机构出具无回诊之必要相关证明,核发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五、停留期间: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的入台证,其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每次延期不得逾2个月,回诊者其在台停留天数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个月之效期。
六、延期方式: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出境许可证。
(三) 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四)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确有延期必要之证明文件及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接受医疗服务申请表。
(五) 延期费用新台币300元,径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七、申请处所及查询信息: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信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八、注意事项:
(一) 如属来台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其器官捐赠者与受赠者皆为申请对象。
(二) 大陆地区所发给之亲属关系证明书,代申请之医疗院所基于时效考虑,得先检附公证书复印件及海基会已收件验证之收据,申请先行进行审查程序,再于移民署发证前检附验证完成之公证书。如因申请来台大陆人士病况紧急不及完成验证,得由就诊医疗院所叙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发证之申请,惟仍应于完成验证后补送验证完成之公证书。
(三) 病患之配偶或3亲等内亲属2人亦得申请随行照料,惟考虑替换随行家属来台照料,仍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同意替换,并依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向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