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户籍十二岁以下养子女 孙子女来台湾定居办理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发布时间:2014-01-27 12:01:44 作者:责任编辑

一、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孙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 二、应备文件: (一)定居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

一、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孙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
二、应备文件:
(一) 定居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全户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公证书或载有完整个人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等之出生医学证明〈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三) 申请人与依亲对象之亲属关系公证书:
 一、 养子女:
 大陆地区收养公证书及经台湾地方法院裁定认可文件复印件及依亲对象之户口名簿正、复印件(须已登载养子女姓名)。
 二、 孙子女:
 申请人与依亲对象之三代亲属关系公证书(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四) 依亲对象之户口名簿或身分证正、复印件。(验正本、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养子女且已检附前项依亲对象之户口名簿者,免附)
(五) 保证书:应检附台湾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出具之保证书。

 一、年满二十岁。
 二、有正当职业或相当财力。
 三、无违反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纪录。
 四、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或盖章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六) 台湾地区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于核配数额时缴附)未满六岁者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复印件替代(最近三个月内有效;须由“行政机构”卫生署指定之外劳健检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

(七) 丧失大陆原籍公证书。(于核配数额时缴附)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八) 申请孙子女来台定居案,请附父母双方同意在台定居公证书。〈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九〉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经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所出具之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
(十) 证件费新台币九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挂号回邮信封。
(十一)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者,以旅行社为代申请人,免附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大陸地区人民申请定居,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之;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未满六岁之大陸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纹,俟年满六岁后,于办理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相关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

四、定居台湾签证注意事项:
(一)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有应补正情形,经通知之日起逾二个月仍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二)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同时为养子女、孙子女之依亲对象,且同一家族(包含祖父母、外祖母)仅得申请一人。
(三) 每年有数额限制;年龄之认定,以申请时为准。
(四)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日后如欲来台定居,须重新申请及等待配额。
(五) 大陆养子女、孙子女在台设籍后须出入境者,请先办妥台湾地区护照及前往台湾地区或地区之签证。
(六) 丧失原籍公证书未于许可定居之翌日起三个月内缴附者,撤销定居许可,并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其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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