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台湾地区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已在台设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现入境在台停留或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配偶。
二、相关规定:
(一)
申请人所须照顾之未成年亲生子女,限于申请人与已死亡之台湾地区配偶所亲生者。
(二)
申请程序:应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
(三)
未成年之计算标准:以送入本署各服务站受理定居申请之日尚未年满二十岁为准。
(四)
申请人与台湾配偶离婚后,其前台湾配偶死亡者,虽在台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 生子女,非本类适用对象。
三、应备文件:
(一)
定居申请书,并贴有最近二年内所拍摄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一张,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出生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之公证书)。
(三)
丧失大陆户籍证明。(经海基会验证之公证书)但无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代之。(如一时无法补具者,得填写具结书,俟定居后三个月内再补具)
(四)大陆地区证照复印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其他足资证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复印件(验正本,收复印件)(证照经收缴者,应附保管收据)。
(五)台湾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台证)。
(六)保证书:应检附台湾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条件者出具之保证书。
一、年满二十岁。
二、有正当职业或相当财力。
三、无违反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纪录。
四、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或盖章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七)刑事纪录证明。(须经海基会验证,三个月内有效)(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出境未逾三个月者,免附)
(八)“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最近三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出境未逾三个月者,免附)
(九)符合定居条件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一、
通案必备文件:
(一)结婚公证书正本、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户口簿已登记结婚者免附。
(二)台湾地区配偶死亡之证明文件正本或已办妥死亡登记之户口簿正、复印件。
(三)已在台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之户口簿正、复印件(子女须在台)。
二、未婚而生育子女须先完成认领手续;婚前受孕者,须加附DNA血缘鉴定书及经海基会验证之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或查询婚姻登记纪录证明。本署认为有查证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检附其他证明文件,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书等。
(十一)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者,以旅行社为代申请人,免附委托书。
(十二)证件费:申请者在境内新台币六佰元整,申请者在境外新台币九佰元整。
(十三)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及电话。〈自取者免附〉
四、注意事项:
(一)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有应补正情形,经通知之日起逾二个月仍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二)大陸地区人民申请定居,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