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和台湾人结婚流程复杂,要准备的资料也很多,这让不少新人都一头雾水,为此我们整理了这份网上最详细的流程指导,大家只要按照下面11步操作,一定会顺顺利利。
如果大家觉得这些资料对自己结婚办理有帮助,请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其他有需要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也办理大陆人士到台湾买房,比如想给自己的父母在台湾买一套房,那么就可以拿到4个月停留的不动产入台证哦,加上探亲入台证6个月,大陆的父母可以长时间在台湾养老,陪伴在子女旁边。
结婚第一步办理事项和地址:
向台湾各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
1.单身公(认)证书
2.与结婚之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之公(认)证书
结婚第一步办理要提供的资料:
1.宣誓人及父母之户籍誊本
2.身分证正本
3.印章
4.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5.宣誓人若曾离婚,应先向户政事务所申领两愿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若系丧偶,则申领除户誊本(应缴交文件之份数,请先洽各公证人)
6.法定认证费用
第一步流程注意事项:
1.请向公证人叙明大陆使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认)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函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便于必要时核对公(认)证书之真伪。因此,宣誓人赴大陆办理
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地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查询已否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认)证书副本。
2.请宣誓人于办妥公(认)证书后斟酌适当期间(约1个月),再前往大陆办理结婚事宜。
3.依大陆规定,前述公(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结婚第二步办理事项和地址:
向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步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有效身分证
3.单身公(认)证书及无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认)证书
4.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
5.其他大陆婚姻登记处要求的证明文件
(应备文件可先向该婚姻登记处洽询)
第二步流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如大陆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前开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验证后方得使用,则当事人须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后,再持向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第三步办理事项和地址:
向大陆当地有办理涉台事务的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书。
第三步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结婚证
2.其他大陆涉台公证处要求的证明文件
(应备文件可先向该公证处洽询)
第三步流程中注意的事项:
1.若不知涉台公证处地址,可拨114查号台查询当地县、市司法局电话,以取得涉台公证处地址、电话,或透过公证网(http://www.chinanotary.org)首页左下方的公证机构查询功能查得相关讯息。
2.向公证员叙明将持往台湾使用。
3.大陆公证书副本须由公证处透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公文寄送海基会,寄达时间依各地程序不同而有差异,一般约3个星期至1个月。
结婚第四步向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资料:
1.结婚公证书正本
2.身分证正本(另须缴交复印件1份)、
签名(或印章)
3.填具验证申请书
4.每一字号公证书缴纳验证费新台币300元(申请加发证明副本者,每份加收新台币150元)
第四步流程中注意事项:
1.办理文书验证之前,可先以电话或上海基会网站或下载海基会APP查询大陆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2.授权他人办理者,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正本以供查验,并须缴交授权人签名或盖章之授权书、授权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另可以邮寄办理验证手续,请电洽海基会法律服务专线:(02)25335995或参考海基会网站(http://www.sef.org.tw)相关说明。
4.海基会网站备有办理验证相关手续说明,并提供各类申请表格下载服务(首页>法律服务中心>文书验证>下载申请表格)。
结婚第五步向台湾配偶住所地移民署县(市)服务站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
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2.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团聚数据表(第一次申请)
3.大陆配偶最近1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移民署)
4.大陆配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5.台湾配偶之户口簿或身分证正、复印件
6.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正本验毕归还)
7.保证人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其身分证正、复印件
8.法定证件费
9.挂号回邮信封(应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自取者免附
第五步流程注意事项
1.台湾配偶须在台湾设有户籍。
2.移民署不受理邮寄申请,如由在台亲友、综合或甲种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3.移民署于受理团聚申请案后1个月内,访查申请人之台湾配偶或亲属之家庭、身心、经济等状况,作为审核申请案之依据。经审认有进行访谈之必要时,移民署以书面通知其台湾配偶或亲属接受访谈。审核通过后即核发1个月停留效期之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4.台湾配偶将入出境许可证正本寄交大陆配偶持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至住所地移民署服务站送件前,可先洽该服务站确认应备文件。
结婚第六步:
大陆配偶入境,并至移民署设于机场(港口)之指定处所接受面谈
要准备的资料:
1.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回程机(船)票
第六步注意事项:
1.大陆配偶于入境时接受面谈,台湾配偶应同时到场配合接受面谈程序。
2.通过面谈后,移民署将入出境许可证之停留效期自1个月延长为6个月(来台停留期间系自入境翌日起算)。
3.大陆配偶初次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船)票,但曾来台通过面谈而再次入境者得免备。
4.大陆配偶已在台办理结婚登记,经申请许可再次来台者,得申请发给1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6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
结婚第七步:
向台湾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
要准备的资料:
1.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正本
2.大陆配偶入出境许可证(须经移民署核盖通过面谈章戳)
3.大陆结婚证
4.台湾配偶身分证正本
5.户口簿
6.台湾配偶签名(或印章)
7.台湾配偶最近2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户政事务所)
8.法定规费
第七步流程注意事项
1.通过移民署面谈后,应于3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2.于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配偶应换发新身分证。
第八步:大陆配偶向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申请在台依亲居留
要准备的资料:
1.依亲居留申请书(并贴大陆配偶最近2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移民署)
2.大陆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数据表
3.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4.有效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民
身分证或护照
5.台湾配偶已办妥结婚登记之身分证或户口簿正、复印件
6.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
7.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书
8.法定证件费、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步流程中注意事项:
1.大陆配偶经许可团聚入境,并已办妥结婚登记者,第一次申请依亲居留,应由本人亲至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办理。
2.依亲居留发给1年效期之入出境许可证,期满前得向移民署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个月。
3.依亲居留证件,为大陆配偶在台期间之身分证明文件。
4.提交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应在1个月以上。
5.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系指最近3个月内由大陆公安部门开具最近5年内刑事纪录证明,并经大陆涉台公证处公证之公证书。
6.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所出具之最近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
7.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期间,得在台工作,免申请工作许可。
8.在台领有居留证明文件,并在台居留满6个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应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结婚第九步:大陆配偶向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申请在台长期居留
要准备的资料:
1.长期居留申请书(并贴大陆配偶最近2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移民署)
2.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3.有效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民身分证或护照复印件
4.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
5.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书
6.台湾配偶之身分证或户口簿正、复印件
7.法定证件费、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步流程中注意事项:
1.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间逾183天者,得申请长期居留。未逾183天之年度不列入4年计算。
2.大陆配偶申请长期居留,应由本人亲至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按捺指纹。
3.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系指最近3个月内由大陆公安部门开具最近5年内刑事纪录证明,并经大陆涉台公证处公证之公证书。(依亲居留期间,每次出境未逾3个月者免附)
4.长期居留证件为大陆配偶在台期间之身分证明文件,有效期间为3年,期满得向移民署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个月。
5.提交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应在1个月以上。
6.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所出具之最近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依亲居留期间,每次出境未逾3个月者免附)
7.经许可在台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惟是否申请定居,则由大陆配偶自行选择。
结婚第十步:大陆配偶向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申请在台定居
要准备的资料:
1.定居申请书(并贴大陆配偶最近2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移民署)
2.经海基会验证,记载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
3.台湾配偶之身分证或户口簿正、复印件
4.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5.有效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民身分证或护照复印件
6.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
7.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书
8.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注销户籍)证明公证书(申请定居时未能缴附者,经具结后得先发给定居证)
9.法定证件费、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步流程注意事项:
1.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连续满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间逾183天者,得申请定居。如有年度中断,应自中断年度后起算,于符合规定后,始得申请。
2.大陆配偶申请定居,应由本人亲至移民署各服务站按捺指纹。
3.大陆刑事纪录证明(有无犯罪纪录)公证书系指最近3个月内由大陆公安部门开具最近5年内刑事纪录证明,并经大陆涉台公证处公证之公证书。(长期居留期间,每次出境未逾3个月者免附)
4.卫生福利部指定医院所出具之最近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长期居留期间,每次出境未逾3个月者免附)
5.丧失原籍(注销户籍)证明应向大陆公安部门办理后,持该证明正本向大陆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未能于许可定居之翌日起3个月内缴附者,撤销定居许可,并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户籍登记。
6.提交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应在1个月以上。定居时通行证暂不截角,请于办妥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注销户籍)证明公证书后,再至移民署任一县(市)服务站缴交公证书及通行证。
第十一步:向现住地户政事务所办理初设户籍登记,申领身分证
要准备的资料:
1.定居证正本
2.户口簿、印章(或签名)
3.最近2年内彩色照片1张(详细规格请洽户政事务所)
4.法定规费
最后一步流程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持移民署公文、长期居留证正本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正本至移民署指定服务站换领定居证正本。
2.本人应于30日内亲自持定居证至现住地户政事务所办理初设户籍登记。
3.办妥初设户籍登记后,即可申请台湾身分证及护照。
需要跑的台湾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536号(捷运文湖线大直站3号出口)
电话:(02)25335995
中区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黎明新村内)
电话:(04)22548108
南区服务处:高雄市苓雅区政南街6号6楼
电话:(07)2135245
大陆委员会
地址: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2之2号15楼
电话:(02)23975589
“内部事务部”移民署
地址:台北市中正区广州街15号
电话:(02)23899983•23889393
各县(市)服务站地址及电话请上移民署网站查询
“中央”健康保险署
地址: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三段140号3楼
电话:0800030598
卫生福利部
地址: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6段488号
电话:(02)859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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