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方式:
(01)、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台湾地区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已向中华台湾时间旅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许可。
(02)、
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他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
(03)、
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
四、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应备文件:
(01)、
经驻外馆处审查后之旅行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02)、
证件费。
(03)、
团体名册,填写事项如下:
01、
以电脑列印,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书送件,第一份由“内部事务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盖收件章后发还,第二份并申请书由境管局收件。
02、
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03、
团号:
甲、
共九码,前三码为台湾时间年度,由境管局电脑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乙、
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全联会依序编码。
丙、
举例:台湾时间91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一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一○○○○一;境管局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九一一○○○○一。
04、
全联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05、
行程填全联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06、
旅游计画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07、
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08、
领证地点:勾选旅行社转发。
09、
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全联会核备。
10、
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11、
团体名册行程代码编排原则:
甲、
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将其所排行程送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编号。
乙、
共五码,第一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后四码由全联会依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序编流水号。
丙、
全联会编号后,应将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丁、
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其行程栏填代码编号,免另检附行程表。行程尚未取得编号者,行程栏填产品名称,每团均需检附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