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奔丧 运回遗骸 骨灰办理入台证须知

来源:去台湾旅游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02:11:15 作者:责任编辑

赴台奔丧需要要怎么办理入台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周期多少,可以在台湾停留多少天?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奔丧事由入台证
(一)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3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满6个月,得申请来台奔丧。
(二) 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之申请人年逾60岁、患重病、受重伤者或行动不便等不适于单独来台情形者,得申请其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一人同行。
(三)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死亡未满6个月,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奔丧,但以2人为限。
(四)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之2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于台湾时间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运回遗骸、骨灰。

 


二、这种入台证可以申请几次,每次停留多少天:
(一) 申请奔丧、运回遗骸、骨灰之次数以1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不得延期。
(二)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应于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三)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


三、需要哪些材料: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之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经查验证申请人与奔丧、运回遗骸、骨灰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已于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于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 相关证明文件:
1、奔丧对象户口名簿、除户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影本及死亡证明文件影本1份。
2、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死亡者附在台死亡证明书。
3、运回遗骸、骨灰者附台湾时间81年底以前死亡之证明书或法院裁判书等足资证明文件。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者,应加附说明书)。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


 四、通过何种方式申请:
(一)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座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门)(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5楼J~O座)申请。
(三)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结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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