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团聚入境,并已办妥结婚登记。
二、应备文件:
(一) 依亲居留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四.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数据表。
(三)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四) 刑事纪录证明之公证书。(需有五年内刑事警察纪录及最近三个月内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五)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最近三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
(六) 申请时剩余效期一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证照复印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其他足资证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复印件。(证照经收缴者,应附保管收据)。
(七) 最近三个月内依亲对象之户口簿或身分证正、复印件〈须登载大陆配偶姓名及结婚日期〉。
(八) 证件费:一、申请依亲居留证副本新台币二仟三佰元。二、申请依亲居留证新台币二仟元。
(九)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台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须附依亲对象死亡之证明(如身分证或户口簿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
(十)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台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须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之未再婚公证书。
(十一)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于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请书上加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者,以旅行社为代申请人,免附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依亲居留,应至本署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未按捺指纹或经按捺指纹核对认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许可其申请,已许可者,撤销其许可。应于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捺指纹;未按捺者,不予许可其申请。须完成按捺指纹程序后,始可由本人或委托亲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务站申请。第一次以台湾地区人民配偶身分申请依亲居留,应亲自向本署各服务站提出。
四、注意事项:
(一) 依亲居留证效期为一年,效期届满前原申请依亲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二年六个月。
(二) 符合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请另详阅长期居留送件须知〉。计算方式自核发依亲居留证之日或申请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亲居留须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请日如遇例假日顺延,勿提前申请。
(三)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效期不足一个月以上者,务请先行返回大陆地区重新办理该证之效期,再办理依亲居留证之延期手续。
(四) 应备文件之六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仅限于再次申请来台者始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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