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來台从事之专业活动 | 邀请单位资格 | 商务入台证申请所需文件 | 流程中需要审核的部门 |
甲类: 大陆地区财税专业人士,指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 往第三地区从事财税学术研 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从 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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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税或其他有关事务之参观 访问、会议或研习等活动。 |
与财税事务有关之省﹙市﹚ 级以上财团法人、公会、协 会、学会。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复印件。 五、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公会、协会或学会 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 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六、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 七、团体名册。 |
财政部 |
乙类: 大陆地区金融专业人士,指 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 往第三地区从事金融管理、 实务操作或教育研究等工作 有关之人员。 |
与金融事务有关之访问、考 察、研习、参观、会议等活动。 |
一、经“行政机构”金融监督管理 委员会许可设立之金融 机构、金融相关事业及 从事金融事务或两岸交 流之财团法人、公会、 协会、学会、信用合作 联合社。或经“中央”银行 许可设立之票据交换所 及外汇经纪商。 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保证书。 三、每周课程表。 四、邀请单位之设立许可函、立案证明或登记证复印件。 五、研修学员名册。 六、申请单位上一年度收支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之公函复印件。 七、研修教义使用空间之一年内消防安全设备定期检修合格证明 文件复印件。 八、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使用空间如为区分所有建筑物者,应检附 周邻同意书复印件,如有管理委员会者,得以管理委员会同意 书复印件取代之。 九、宗教团体与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之隸属关系证明(经教育主管 机关核准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免附) 。 十、宗教团体最近一次申请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义经主管机 关同意公函。 十一、职务证明。 |
“行政机构” 金融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中央”银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