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适用于持普通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因过境、观光、探亲、访问、研习 、就学、洽商或从事其它事务,而拟在台湾作六个月以下停留 之人士。
应备要件:
(一)所持护照效期应有六个月以上;
(二)填妥之签证申请表乙份暨六个月内两吋半身彩色近照两张;
(三)来回机船票或购票证明文件;
(四)来台目的证明文件
(五)其它相关文件。
签证效期:
(一)对于订有互惠协议台湾地区之人民,依协议之规定办理。
(二)其它台湾地区人民,一般停留签证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
停留效期:
(一)十四天。
(二)三十天。
(三)六十天。
(四)九十天
费用:
(一)依互惠协议订有免收签证规费之台湾地区,其签证免费。
(二)其它台湾地区人民之停留签证为:
1.单次入境:新台币一千二佰元(折合美金三十六元)。
2.多次入境:新台币二千四佰元(折合美金七十二元)。
(三)相对处理费新台币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仅适用于美籍人士)。
应备文件:(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
(四)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证书。
(六)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 变更)表影本。
(七)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付。
(八)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影本。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文件。
(十)证照费新台币四佰元及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请方式:应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其申请方式如下: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部事务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申请。
(二)申请人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入出境申请书、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并备具入出境申请书、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之电子档,向我驻外代表处、办事处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五、应备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局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机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本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