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事务部”移民署将于98年6月10日实施放宽大陆人士来台探亲探病资格 如下
大陆人士来台探亲
1.其在台湾地区有二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
2.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内得申请大陆父母亲来台。
3.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来台探亲。
大陆人士来台探病
1.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三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