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来台湾已经5年了,但因某些原因,最近和丈夫离婚。我拥有小孩监护权,之後是否还可以拿到身分证?
答:因为您已是居留阶段,虽离婚但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或有人称为监护权),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26条第2项第1款第3目规定,可以继续在台居留,之後也可以申请定居取得身分证。(“内部事务部”移民署:02-2388-9393)
问2、我已取得台湾身分证,想申报扶养中大陆父母,但因父亲是继父,且我并未跟继父姓(跟亲生父亲姓),这样我可否申报扶养继父?
答:依财政部相关规定,所得税如欲申报扶养中大陆继父,须符合在台共同居住之条件,如继父居住在中大陆,未能与申报人在台共同居住,则不能申报扶养中大陆继父。(财政部赋税署02-2322-8000)
问3:我目前是长期居留阶段,正与丈夫协议离婚,但是我老公坚持要孩子的监护权,如果我没得到监护权,离婚後是否就要离开台湾?也失去小孩的探视权?是否也无法继续在台湾工作?
答:
(一)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26条第2项第1款第3目规定,中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离婚,如未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或有人称为监护权),则需要出境,无法继续在台生活及工作。
(二) 至於得否来台探视小孩,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3条规定,中大陆父母可以申请来台探亲。详细的申请程序、应备文件等,可以洽询主管机关。(“内部事务部”移民署:02-2388-9393)
问4:我跟我太太是去年10月在大陆办理结婚手续,但她尚未来台面谈,後来发现彼此个性不适合,我们决定结束这段婚姻。请问我一定要飞去大陆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吗?那女方有什么该办理的事项?她需要来台办理吗?
答:依两岸条例第52条规定,两岸人民结婚或离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如果您在中大陆办理协议离婚,双方须至中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再持凭该证向中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後,向台湾户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日期以离婚证所载之离婚日期为准,女方并不需要来台办理。
问5:我目前尚未取得身分证,为什么部分银行不愿核发信用卡呢?
答:针对陆配申办信用卡,法令无任何特殊限制,基本上只要有身分证明文件及还款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向您往来之金融机构申办。但是发卡之审核及管理,属发卡机构之业务自主及经营原则范围,个别银行会依其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发卡。(金管会:02-8968-9999)
问6:我目前在居留期间为何须扣缴所得税?
答:
(一) 依两岸条例第25条规定,中大陆人民於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留合计满183日者,应就台湾来源所得,准用一般民众适用之课税规定课徵所得税;倘中大陆人民於一课税年度内居留合计未满183日者,其台湾来源所得之应纳税额,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免办理结算申报。
(二) 另依财政部93年10月21日台财税字第09300521550号令规定,陆配得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其台湾配偶合并申报,其扣缴税款并得扣抵应纳税额或退税。(台北税局:02-2311-3711、高雄税局:07-725-6600、北区税局:03-339-6789、中区税局:04-230-51111、南区税局:06-222-3111)
问7:尚未取得身分证之陆配朋友要如何享有社会救助呢?
答:目前设有新住民发展基金,提供各县市补助辖内经济弱势之新住民,故尚未取得身分证之陆配朋友可向所在地之县市询问申请社会救助(例如:医疗补助及急难救助等)之资格条件、相关程序及应备文件等。
问题8:我是一名陆配,前段日子丈夫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他生前有买了些保险,请问保险金理赔有受财产继承限额的限制吗?因为他是家庭里重要的经济支柱,我们还有一对幼子,失去他便面临断炊的窘境,希望藉由保险金来支付目前生活所需,但是因为我的身分问题,很担心无法继承全额保险金。
答:
(一) 依照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同法第113条规定: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二) 您的丈夫生前所买的保险契约,如果在签约时或死亡前,已经依保险法相关规定,约定将保险金额给付於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额就不列入遗产范围,由指定受益人取得全额保险金。
(三) 若您的丈夫生前未指定保险受益人,其保险金额将作为您丈夫之遗产,您须依民法关於继承之规定(如遗产继承人顺序、应继分之计算)办理继承。
问题9、我结婚来台一年,现在想自己拿钱在台湾买房子,我还未取得身分证,请问房子可以登记在我的名下吗?还是必须登记於丈夫名下?如登记於他名下,房子所有权我有受保障吗?
答:中大陆配偶购买房子,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6条规定,必须先向房子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申请审核。直辖市或县(市)审核通过,并同相关资料报请“内部事务部”许可後,即可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详细的申请程序、应备文件等,可以洽询主管机关。(“内部事务部”地政司:02-2356-5233)
大陆配偶与台湾老公一起买房如何保障自己权益(产证上没自己名字)
问题10:我目前是居留阶段尚未取得身分证,为何购屋时部分银行无法让我贷款?
答:
(一) 中大陆人民经“内部事务部”许可在台取得、设定不动产物权者,得向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如陆配朋友已取得居留证,银行与其从事金融业务往来比照一般民众之规定办理。
(二) 有关贷款能否分期清偿,系银行之授信业务,属其业务经营自主范畴,各家银行会依其自己的信用评估原则,综合审查借款户品格、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债权保障及未来展望等因素,并依照银行授信准则办理。 (金管会:02-8968-9999)
其他问题
(一) 未取得身分证就不能申办电信门号吗?
答:依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77条第2项、第3项及行动宽频业务管理规则第77条第2项、第3项规定,只要陆配朋友检具双证件,例如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作为第一证件,加上足资识别身分之第二证件(如居留证),应可申办电信服务,但是每家电信业者作法或有不同,如有疑问请洽主管机关谘询窗口。(通传会:0800-177-177)
(二) 未取得身分证就无法报案?
答:为保障民众权益,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民众报案无论其身份,员警均会立即受理。(报案电话:110;警政署:02-2321-9011)
(三) 未取得身分证就无法换汇?
答:一般换汇情形下,如中大陆配偶未取得身分证,仍可持台湾之居留证等相关文件依申报办法办理结汇。而银行受理民众办理新台币3万元以上之内汇款案件时,须确认客户身分,陆配朋友可以将居留证作为身分证明文件。(“中央”银行: 02-2357-1198、金管会:02-8968-9999)
(四) 未取得身分证就无法领取统一发票中奖奖金?
答: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规定,陆配朋友持中奖发票及身分证明文件(如居留证),可至邮局兑领奖金,亦可透过经核准之代顾客兑领中5奖或6奖之营业人(如超商)兑奖。(台北税局:02-2311-3711、高雄税局:07-725-6600、北区税局:03-339-6789、中区税局:04-230-51111、南区税局:06-222-3111)
(五) 未取得身分证就无法签署手术同意书?
答:只要是医疗法之关系人均可签署同意书,如陆配之配偶或者与陆配同住之公婆需要动紧急手术时,尚未取得身分证之陆配可以关系人之身分签署手术同意书。(卫福部:02-8590-6666)